主要修訂建議
- 固定租約 – 房東仍可提供最多12個月的固定租約,並可在租客居住4個月後協議延長。
- 學生租約 – 學生租約將繼續維持固定租期,以確保租客和房東都有穩定安排。
- 小型房東與驅逐令 – 持有少於5個出租物業的房東可繼續使用第21條通知書(Section 21,即「無過錯驅逐」)。
- 驅逐理由 – 所有驅逐理由將由法院酌情裁決(即不會強制執行某些類型的驅逐)。
- 最短租住期 – 租客必須住滿6個月才能提出終止租約的通知(原本法案只要求住滿2個月)。
- 延遲取消「無過錯驅逐」 – 政府須確認法院系統有足夠資源後,才會正式禁止「無過錯驅逐」(即取消第21條)。
- 預繳租金 – 租客可選擇預繳最多12個月租金(特別是海外學生)。
- 租金調整 – 租期的頭4年內,租金增幅將根據指數計算,而非市場價格。
- 租金上訴 – 取消租客可自動透過租務法庭(Rent Tribunal)挑戰加租的權利,減少不必要的上訴。
- 加租生效時間 – 取消加租的延遲生效期,防止租客透過上訴來拖延租金上調。
- 擔保人規定 – 限制房東**可要求租客提供擔保人(Guarantor)**的情況。
- 地產代理資格 – 所有租務代理需符合新的專業培訓和資格標準。
- 寵物按金 – 房東將可要求更高的寵物按金,以保障潛在的損失。
- 寵物保險 – 政府鼓勵市場推出更完善的寵物保險產品,保障房東及租客利益。
- 出售中的物業出租 – 物業掛牌出售滿6個月(而非目前法案規定的12個月)後,即可轉為出租。
- 庇護申請者住房 – 政府提供給庇護申請者的住房,須符合**《合適住房標準法》(Decent Homes Act)**。
這些修訂提案將在委員會審查階段進一步討論(確切日期尚未公佈)。我們將持續關注法案進展。如欲閱讀完整文件,可點擊這裡。